假释犯猥亵杀害女童被判死刑,检察官讲述如何“让证据说话”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11月18日消息,2013年10月8日,国庆长假刚过,家住海阳市周边某村的村民关红旗起了个大早。今天是假期结束开工的第一天,从事装修行业的他手里积攒了不少活儿,必须要早去。早上7点,关红旗准时把5岁的女儿琳琳送去上学前班,自己和妻子前往单位。可谁曾想,当他们晚上回到家时,却已是另一番光景。
(一)
本文图片均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图
李玉成,男,33岁,外来打工人口。曾在海阳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初假释出狱。
出狱后,他过得很不舒心,本来就和妻子王丽感情不和,又犯了这种罪,还入了狱,出来后妻子脸色可想而知。勉强相处了1个月后,妻子就把他撵出了家门。初春的海边依旧寒风刺骨,李玉成无处可去四处游荡,终于在一个偏远的工地上找到了一份工作。虽然一天的工钱很少,但好在他终于有了一个住宿的地方。
一晃,大半年过去了,距离他假释考察期满只有5个月的时间了。此时的李玉成在别人眼里已然成了一个“正常人”,可只有他自己知道,在他的内心始终有个难以启齿的欲望在燃烧他的心。
起初,李玉成经常一个人偷偷躲在角落看色情片,看完后就出去找情人,发展到后来,他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还经常购买性保健药服用。
10月8日一早,李玉成再次向妻子提出“想要回家”的请求,依旧被妻子断然拒绝。愤怒的李玉成正准备去工地发泄不满,谁知又接到了工友的电话,说今天不用开工。满腔怒火却又无处可发,李玉成把桌子上的东西全都掀在地上,这时,一个白色的小药瓶滚落到他的脚下……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汤宁。
根据李玉成的供述,他当天心情非常郁闷,正好看到了之前买的性保健药,就想试试效果如何。吃了两粒后就骑着他的红色电动车出了门。
闲逛了一会儿后,李玉成发现电动车快没电了,凭借着隐约的印象,他将车子骑到了邻村一个商贸城附近充电。李玉成的家在工地东边,这个村子在工地南边,按常理来讲,李玉成是断不会路过这个村子的。可就是阴差阳错之间,一件可怕的事情即将发生。
(二)
等待车子充电的过程中,李玉成服下的药似乎起了效果,他口干舌燥,只想找个隐蔽的地方发泄自己的欲望。
正值中午12点,村子路上的人并不多,李玉成来到了一个小巷口。这时,5岁的琳琳刚在家吃了午饭准备去上学。今天关红旗夫妇太忙了,想到从他们家到校车的停站点只有几百米的路程,不会有事,他们就让琳琳早一点出门,自己走到车站等校车。谁料便遇到了李玉成。
深陷邪恶欲念的李玉成突然看到一个小姑娘独自经过巷口,在药物作用下,极度兴奋的他失去了理智,脑海中产生出一个邪恶的念头。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嫌疑人李玉成在幽僻处自慰不遂,后发现独自路过的小女孩产生性欲望,为发泄性欲,他假借“需要帮忙”为由,将被害人叫到夹道内,对其进行猥亵。
毫无防备的琳琳就这样跟着李玉成进了胡同,而下一秒等待她的,却是无尽的黑暗与绝望。为了怕她呼喊,李玉成一边用手死死地捂住她的口鼻,一边褪下衣裤……孩子小小的拳头砸在一个成年男子的身上丝毫不起作用,她就这样无力地挣扎着,直到失去知觉。
琳琳的状态让李玉成不知所措,慌乱之下,他不但没有马上施救,反而怕自己行迹暴露而将琳琳匆匆掩埋,逃离了现场。而这里,距离琳琳校车站点,仅有不到400米的距离。
下午6点,迟迟没有等到孩子回家的关红旗夫妇开始察觉不对劲,他们赶忙给学校打电话,却被告知孩子下午根本没有去上课。听到消息地瞬间,关红旗吓出一身冷汗。他马上发动全村人一起寻找,可天色很快黑了下来,他们一无所获。
一夜无眠,第二天一早,关红旗便报了警。在警方和村民的帮助下,下午2:00,他们终于找到了琳琳。可眼前的一幕让关红旗痛不欲生。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在两个房屋中间一个很窄的过道里,我们发现了小女孩的尸体,孩子被扔在排水渠里,身上用很多杂草掩盖。被发现时尸体保持蜷缩、扭曲状态。
(三)
无法想象在最后时刻,琳琳经历了怎样的恐惧与无助,小小的她还没来得及感受世界的美好,生命就戛然而止。现如今,尽快找到这名凶手,将他绳之以法,是支撑关红旗一家活下去的唯一动力。
通过调查,警方很快从监控视频中锁定了一名男子。就在此人身份尚未确定时,一位正在看录像的民警忽然惊呼起来。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这个事说来也巧了,这个民警几年前曾经办理过李玉成猥亵儿童的案子,所以这次看录像过程中,他一眼就认出了李玉成。
通过民警的指认,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身份,并在次日上午11点,于邻村工地将其抓获!
到案后的李玉成萎靡不振,神情紧张。办案民警将一段视频播放给他看,他一会儿死死地盯着视频中的自己,一会儿忽然低下了头,额头渗出细细的汗水。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监控视频中显示他与小女孩一前一后走进巷子,而半个多小时后,只有李玉成自己神色慌张地快步走出,小女孩再也没有出来。因为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人出入这个巷子的两端,李玉成有重大罪案嫌疑。
这段视频至少可以显示两点:其一,在这半个多小时的过程里,除了李玉成和小女孩琳琳,没有第三人出现在监控录像里;其二,半个多小时后,只有李玉成一个人离开了巷子。因此,按照一般的思路,仅凭这段监控视频,已经完全能够锁定这犯罪嫌疑人必是李玉成无疑。
然而,作为办理过多起死刑二审复核案件的检察官,汤宁并不这样认为。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尽管视频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证据的效力仍然需要其他证据的有效补充。因为,该视频没有拍摄到案发经过、也没有拍摄到李玉成作案的案发现场,因此无法作为直接客观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仅凭视频是无法将李玉成定罪的。
据此,案发现场的有关物证显得尤为重要。而此时,公安鉴定中心传来最新消息,让这个本就证据脆弱的案件难上加难。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嫌疑人李玉成作案时所穿衣物已提取并送至烟台市公安局检验,但经检验,未能检出相关DNA。这是所有人始料未及的,这个结果给案件带来了很大困难。
为了进一步突破案件,侦查人员通过大量走访调查,调取了诸多证人的证言,并获取了其他证据。一段时间后,在大量旁证面前李玉成低下了头,他不仅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而且其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已能够完整的勾勒出案发现场的原貌。
可在他的言语中,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听出了他的“弦外之音”。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他虽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供述,但一直在强调自己不是故意的,没想到孩子会死,自己也很害怕等等,因为他看到证据已经很明确地指向了他,赖是赖不过去了,只能试图给自己减轻罪责。
尽管李玉成有着种种辩解,可一个30岁的成年人,真的会不知道自己“捂口鼻、掐脖子”等行为会导致孩子的死亡吗?更有甚至,出事后,李玉成非但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孩子进行救治,反而将其掩埋于路边水沟,这能说是有挽救意识吗?显然,李玉成前后矛盾的说辞并不能成为其脱罪的理由。 2014年3月14日,烟台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玉成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李玉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四)
2014年冬,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汤宁接手了这起案件。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要负责全省死刑上诉二审案件的审查、复核、出庭等诉讼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看完卷宗,汤宁说出了自己的感受。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拿到案子后,我心里很难受。一方面我也是普通人,这起案子性质恶劣,我对凶手也是十分痛恨的;但另一方面我是一名司法人员,抛开个人情感,拿到卷宗后我觉得证据确实不够扎实,人命关天的大事,我必须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负责。
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汤宁不放过案卷中任何一个细节的审慎核查。虽然现有证据达到对李玉成提起公诉的标准,但案件中一直有一个地方让汤宁耿耿于怀:在前期送检的琳琳衣物上,竟没有检出李玉成的DNA!虽然有了李玉成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佐证,李玉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客观性证据的缺失成为这起案件让人揪心的缺口。
汤宁仔细翻看卷宗、不断与前期办案人员交流,他发现,在之前细致的侦查下,想要找出新的证据并不容易,监控的盲区、DNA的缺失成了证据链上缺失的两环办理案件。那么,现场到底是什么样子的,那个深秋的中午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了找到答案,汤宁决定亲自前往案发现场一探究竟。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当我真正站在那个地方,我的体验和在卷宗里看到的完全不同。包括确定监控的位置、范围、案发街道距离等,我有了新的分析。
在现场,汤宁对证据作出了以下两个判断。然而,这两个判断指向的事实,几乎是矛盾的。因此他认为,这段关键的监控视频无法成为证明李玉成犯罪的决定性证据!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通过到案发现场我确信了两件事,一个是案发的那条小路很短,正常通行的话大概3、4分钟就可走完。可在视频中,李玉成通过时足足用了35分钟,说明其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且在该时段内,并没有其他人从视频中出现。而另一件事就是我发现在巷子中间,有一个南北的小路是视频的盲区。案发地就是北边的小路,而南边的小路则是当地老村委会。仅通过巷子东、西两头的监控视频无法断定,在此期间内是否有人从村委会走出,前往作案现场。虽然这种可能性不大,但我们必须承认是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的。
通过对视频录像的分析,汤宁发现,究竟是否曾有人从巷子南北小路到过作案现场,成为这段监控的关键。可惜的是,巷子中南北的小路上没有监控。至此,想要从监控入手,锁定嫌疑人的路被堵死了。
视频监控盲区成了翻案的“万分之一”可能。虽然无论是从李玉成的通过时间还是两人行迹来看,监控录像均指向李玉成,但作为死刑二审上诉的助理检察官,汤宁对每一起案件都有着极其严苛的证据标准,每一种怀疑都事关被告人的生死,他必须慎之又慎。
怎么办?!案件一时陷入胶着。如果证据链无法闭合,李玉成很可能不会被核准死刑,可如果案件变成这样,别说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连汤宁自己的心里都无法释怀。
到底什么环节出了问题呢?汤宁又一次地翻着卷宗,忽然!他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在一审时,嫌疑人李玉成作案时所穿衣物已提取并送至烟台市公安局检验,但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未能检出相关DNA。可我忽然想到,没检测出DNA并不代表他们两人没有接触,因为还有极小部分可能性是两人发生接触了,但没留下证据。而且也不排除检测的位置不对所以没有测出来等情况。如果能检测出,那将是这个案件的决定性证据。
想到这儿,汤宁马上联系当地公安。在他的再三坚持下,公安机关将李玉成作案时的衣物及受害人衣物提取的检材重新鉴定。有人认为,这显然是多此一举。然而,第二次鉴定结果,却真的让案件出现重大转机!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根据后来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在李玉成上衣右前襟下部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李玉成和被害人的基因分型。也就是说,证实了两人之间有过亲密接触。
(五)
汤宁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面对死刑二审案件,作为检察官,他不能允许有一丝差错。这起案件中,视频监控的盲区就是万分之一的概率,只有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才能让这个案件的证据链完整闭合。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不办冤假错案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底线,虽然在法律上,死刑案件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十个字,我们要坚持最严苛的标准,所有证据都要经得起推敲。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李玉成再次犯案是在其假释期间,法律对这一块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汤宁: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嫌疑人李玉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016年2月,最高法核准李玉成的死刑裁定。
随着李玉成的死,这起在海阳轰动一时的惨案尘埃落定,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多艰巨且漫长的课题:假释人员出狱后的监管和矫正该如何保证,社会基层人员心理健康如何保障,孩子、家长、学校心中的警钟如何长鸣,都是这个案子留给人们的思考与警示。(本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皆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原题为《他涉嫌猥亵杀害5岁幼童,监控视频成了脱罪的唯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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