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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法院司法救助“暖民心”, 近3年发放司法救助金295万元

烟台日报 2017-09-01 08:4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宋修典)近年,海阳市法院严格条件审查,规范款项发放,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协调机制,不断强化司法救助工作。近3年来,该院办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24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95万余元。

司法救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基本案情和执行情况等信息。海阳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材料不齐或需补充的进行一次性告知。严格按照“五个不能报”标准,筛查救助对象,对确有严重残疾、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等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通过法院红头文件形式向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同时一并移送案件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今年以来,该院已向海阳市委政法委上报申请司法救助案件51件。

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前,将救助款项的性质、赔偿款到位后优先回收等事项解释到位,制作资金发放笔录,认真办理签收手续,由发放人员、被救助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涉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须出具息诉罢访承诺书,同时邀请政法委、信访局或属地部门相关人员到场见证,确保资金到位、案结事了。严控发放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或分期发放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作出说明,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及时。

海阳法院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专款账户,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强化外部监督,建立救助资金发放明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健全案件档案,填写《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两名以上执行人员签字后,连同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书、资金发放笔录以及领取救助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政法委存档,同时统一附入执行卷宗,立档备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同时,加强同司法局、民政局、乡镇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实现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机衔接与结合。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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