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

山东法制报 2018-10-19 16:19 大字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费侵权等领域公共事件频发,并且呈现出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等特征。民事公益诉讼,正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道新的防线。

随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面对一种全新的案件审判类型,烟台法院自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以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价值为出发点,在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摸索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方式,全面提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效,致力于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最大限度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据统计,在现已审结的六起公益诉讼案件中,在诉讼主体上,既有环保组织也有检察机关;在案件类型上,既有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也有烈士名誉权保护案件。 案件宣判后,无一上诉。无论是案件办理的数量还是质量,均居全省法院前列,多起案件获评全国、 全省典型案例。

“我们从头到脚都是新的”

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只有如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承担更伟大的使命,彰显社会公益价值。

2016年10月,应上级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要求,烟台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配备了三名员额法官和两名法官助理,专门审判环境资源案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是环资庭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审判实践的推进,为确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尺度统一、对接有效,2017年6月,烟台中院明确将全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纳入环资庭职能范围。

“可以说,我们从头到脚都是新的。”烟台中院环资庭庭长曲振涛笑着说。

以此为起点,烟台中院通过配置专业人员、 组建专业团队、成立专门合议庭、建立专门学习机制等举措,不断提升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促进民事公益诉讼审判规范化。

“我们的专业化是建立在‘全科法官’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成立伊始,环资庭是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后来调整为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房屋买卖案件以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此,环资庭的法官既要成为民事审判领域的‘ 全科法官’ ,更要成为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专业法官。”烟台中院专委孙永全表示。

作为一个新的庭室,面对一个新的审判领域,环资庭的法官们一致认为:不怕新手不懂行,关键是要通过加强学习,尽快结束这种不懂行的状态。同时,摸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规则或制度规范,唯此,公益诉讼审判才能稳步推进。

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非常广,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环境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烟台中院环资庭全体干警中,仅有一名干警具有环境保护知识背景,为切实解决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每周雷打不动的业务学习已经成为环资庭的常态。“如果没有其他安排,我们每周五下午都会举办‘环资庭茶座’,其实就是庭室内部的一个小型座谈会,大家可以一起交流办案心得、研究法律问题,我感觉对日常执法办案益处很大。”环资庭副庭长鲁晓辉介绍。

在积极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环资庭自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符合民事公益诉讼审判规律的庭室管理和案件审理规范。《环资庭庭审工作流程》《环资庭员额法官分案办法》《规范案件交谈、请示制度的意见》《环资庭书记员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庭室规范性文件,在明确部门成员职责的同时,为优质高效的案件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省法院第一起公开宣判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全省法院第一起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十大典型案例,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这一项项殊荣,是对全体环资法官的最好褒扬。

“努力做一个在全社会传递正能量的人”

这是烟台中院在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时,审判长曲振涛当庭送给被告人的判后寄语。

2018年6月26日,烟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这起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市民对英烈保护相关问题的热议。

最后,烟台中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徐某当庭表示服判。

庭审后,审判长曲振涛送给徐某一段寄语:“因为网上的不当言论,你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希望你能吸取教训,深刻反省改正,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弘扬烈士精神,努力做一个在全社会传递正能量的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努力做一个在全社会传递正能量的人”,这既是一名法官对社会公益的殷切嘱托和期盼,也是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点。

近期,烟台中院审理的一起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今年7月17日,烟台中院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华等四人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前,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曾某华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9月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四被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

“我们审理每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维护社会公益、弘扬公益价值的同时,也注重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承办该案的员额法官李安说,这一理念已经成为环境资源审判庭每一位法官的共识。

在鲁晓辉承办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水和土壤污染损害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两被告消除危险、制定修复方案并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水污染环境损害对于不同水质及对应不同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的水源区域计算环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标准,对各级环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据了解,该案整个宣判过程在新浪网全程视频直播,真正将案件审判变成全民普法的公开课。该起案例也成功入选了最高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初秋的长岛县西大山,景色依然葱郁,几年前山顶上到处矗立着的风电机组已经不见了,包括水泥基座已经被拆除殆尽。

作为中国的三大风场之一,长岛曾经一度大力发展风能。但随之而来的噪音污染、电磁污染,让迁徙而过的候鸟数量大幅减少。

两年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烟台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烟台中院受理案件后,积极组织调解,最终涉案风电公司拆除了位于长岛县砣矶岛的风电机组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责任,长岛重新变成了鸟类迁徙的中转站。 该案不仅入选了年度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件,还被写入了当年的省法院工作报告。

“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引擎。近年来,烟台法院着力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在依法保护消费环境、 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向全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促进高质量发展。”烟台中院副院长张跃华表示。

“联动协调,形成民事公益诉讼整体合力”

今年1月26日,烟台中院召开了一场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治理联席会议,召集检察机关、环保部门等共同对两起已生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进行探讨交流。

“民事公益诉讼的牵涉面很广,涉及部门众多,这就要求我们探索强化各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形成民事公益诉讼整体合力。”烟台中院专委孙永全说。

在这次联席会议上,烟台中院主动通报了两起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两起案件的被告均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环境污染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针对这一情况,与会单位人员分别介绍了在各自工作领域推进涉案环境修复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打算,并围绕已生效判决执行的程序事项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察机关召开民事公益诉讼座谈会……随着民事公益诉讼如火如荼地开展,烟台法院也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多方联动,实现职能互补的效果。

以检察机关为例,烟台法院积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和互动交流,建立起案件办理衔接、法律适用研讨、法检信息沟通等多项工作机制,多次就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事项进行沟通,促进了法检职能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全方位延伸与多角度融合。

据了解,面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烟台法院主动将审判阵地前移,做好普法宣传文章,更好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的教育、规范、引领作用。

今年“世界环境日”前夕,烟台中院环资庭参加了海洋渔业局等部门举办的“碧水责任·放鱼养水·养护生态”大型公益活动,并同期开展“践行绿色审判  守护美丽烟台”的公益宣传活动,宣传人民法院绿色审判理念,助力“美丽烟台、生态烟台”建设。

近期,烟台法院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探索和尝试。他们正与相关部门沟通,推进在审判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的专业力量。

据悉,烟台法院还考虑建立全市法院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专家库,一方面加强与环保、食药监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另一方面也为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我们将进一步培树民事公益诉讼烟台品牌,努力打造民事公益诉讼烟台样本。”烟台中院副院长张跃华表示。郭宏伟  孙毅图为烟台中院开展“践行绿色审判 守护美丽烟台”公益宣传活动

图为烟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诉徐某名誉权纠纷案

图为烟台中院环境公益诉讼

修复治理联席会议

烟台法院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公司候鸟迁徙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该案入选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写入省法院工作报告。

山东长岛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达5015.2公顷,其中砣矶岛保护区布置图上标注,核心区面积 690.1 公顷,附属七处岛屿核心区面积 727.6 公顷,位于候鸟迁徙的必经之路。联凯公司在位于砣矶镇南岭、北岭至双顶山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共建有7台风电机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6年4 月向烟台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联凯公司拆除机组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烟台中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协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联凯公司拆除涉案七台风机及配套设施;联凯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由长岛保护区管理局对其修复过程进行监管,如果联凯公司未按时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则由管理局负责实施修复行为,费用由联凯公司承担;联凯公司给付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在本案中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88324.5元。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自然保护区内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本案中,联凯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立的七台风机,位于候鸟迁徙的必经之地,对候鸟的保护、繁衍必然存在破坏作用,亦损坏生态环境。但涉案风力机组体积巨大,位居偏僻的海岛,拆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拆除成本巨大。如果法院直接判决予以强制拆除,联凯公司将丧失核心资产,恐无力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最终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给联凯公司一定期限整改,取得了最佳的社会效果。同时,该案在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方面也作了有益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英烈名誉权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山东省首例宣判的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修订实施以来,烟台法院首次以三名审判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 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 日,网民徐某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16 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8年6月26 日,烟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经当庭合议,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10 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水和土壤污染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先后入选最高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十大典型案例和2017 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2 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至少60 吨废酸液,被王某某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因池侧壁和底部均存在裂缝,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废酸液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储存于废水池内的废酸液被抽到厂院外的排水沟,通过排水沟汇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马某某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王某某、马某某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 223 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王某某、马某某赔偿酸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5.6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同时,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其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本案的裁判结果,给出了水污染环境损害对于不同水质及对应不同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的水源区域计算环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标准,对各级环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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