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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一女被判刑

延安日报 2014-11-10 22:39 大字

本报讯(杨洁)乘坐电梯发生撕扯,双方大打出手,最终两男子及该女子均获刑入狱。近日,志丹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邵阳、范玲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被告人郭亚东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范玲玲、郭亚东酒后来到志丹县瑞德商务会所七楼KTV唱歌,途中因邵阳打电话给范玲玲,郭亚东便因此事电话中与邵阳发生争执并约好在楼下见面。范玲玲、郭亚东准备乘电梯下楼与杨尚军因乘坐电梯而发生撕扯,被害人钟护林等人前来拉架,期间,杨尚军离开。范玲玲称自己在瑞德七楼KTV被人殴打,让邵阳上来。邵阳从车里拿上擀面杖同高智(批捕在逃)拿着拖把把子来到瑞德七楼KTV大厅,范玲玲手指着站在KTV大厅超市门口的被害人钟护林,称其就是打她的人,高智、邵阳就用手中的拖把和擀面杖殴打被害人钟护林的头部,被害人钟护林倒地后范玲玲、郭亚东用脚在钟护林身上进行踩踏,致使被害人钟护林住院治疗。经鉴定,钟护林之损失属人体轻伤一级。

另查明,三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钟护林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钟护林各项损失共计470000元,并已全部兑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阳、范玲玲、郭亚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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