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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志丹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延安日报 2014-07-21 10:16 大字

本报讯7月17日下午,志丹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海峰与加保川两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这是该院集中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首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庭审当日,志丹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和相关企业代表应邀旁听了案件审理。数十名群众自发到庭旁听了审理。

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海峰在自家生产的豆腐中,添加“杀泡大王”及购买叶维维的卤冰,其所生产的豆腐分别向本县三家蔬菜门市供应,并自设摊位面向广大居民销售。而另一被告人加保川则于2014年3月份开始,在位于志丹县城南街原水保队隔壁其租住的房内

生产豆腐对外销售至今,并在生产豆腐的过程中添加了从叶维维处购买的卤冰及原豆腐作坊主留下的康力牌杀泡大王,其生产的豆腐也主要销往志丹县城的小饭馆、蔬菜门市部及社会居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加保川、王海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面向广大居民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加保川、王海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判决被告人王海峰、加保川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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