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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法官释法成功促调解

延安日报 2013-04-17 17:11 大字

本报讯(姬燕妮记者贾志敏)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怎样进行有效调解?3月26日,志丹县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成功调处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协商确定了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时间与数额。

2012年6月,折米向张丽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于两个月后偿还借款,如不能按时偿还借款,自愿给付违约金1万元。后折米因为资金紧张未能依约还款,张丽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折米偿还借款5万元及给付违约金1万元。折米应诉后对借款5万元及出具借据无异议,表示缓几天自会还款,但拒绝支付1万元违约金,最多支付违约金2000元。

志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来促使合同履行,但合同法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属于变相高利贷,对债权人(即发放贷款者)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可以对其进行调整。最终,张丽与折米经法官释法后均同意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折米当场偿还欠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一起高额违约金民间借贷合同终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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