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劳动报酬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9年1月3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3月18日,该案起诉至宜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5月31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执行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案情回顾:2014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张某某组织工人进行宜川县鸿宾安置小区项目的施工,期间先后拖欠1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52.29万元;2017年8月,张某某电话关机逃匿至外省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2017年12月,宜川县劳动稽查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宜川县公安局;2018年1月2日,宜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各方强大压力下,2019年1月15日,张某某投案自首。张某某归案后积极筹备还款,在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前全部归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建言:获得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基本权利。作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让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汗水白流。如果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会相安无事,那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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