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 看看这些案例 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权

华商报 2019-03-15 02:32 大字

预付卡不能按质提供服务且退费难,旅游景点购物遭遇消费欺诈,购车后发现车辆并非新车维权难……在日常消费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当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消费者,应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延安市工商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3213件(投诉3172件,举报41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其中,投诉量居前列的分别是:交通工具、服装鞋帽、通讯产品、家电家居用品,约占所有商品类投诉举报总量的76.9%。

案例1

课程教师均有变

退预付卡余额费周折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3日,薛女士到延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8月在宝塔区某早教中心为女儿办理了10000元的早教卡,后因早教中心和之前办卡时的课程种类有所减少,早教老师也陆续减少到2人,导致有些课程取消,孩子不愿上早教课。薛女士多次与早教中心协商,要求退还卡内剩余的4000元被拒。

>>处理结果

延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早教中心给消费者办卡时未提供书面票据和协议,只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登记,且中心自己规定,一经办卡,均不退还。经调解,早教中心同意给薛女士退还余额,但是认为办卡时享受的是会员价8折,之前消费的6000元是会员价,按全款计算应是7500元,因此余额按2500元退还。

经消协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和耐心调解,早教中心认识到错误,于2018年8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早教中心给薛女士退还4000元现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早教中心存在三点错误:

一是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单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是早教中心自己规定“一经办卡,均不得退还”属霸王条款,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是在退款的过程中,早教中心按2500元退还,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案例2

购车才2个月就出故障

调解后更换同款新车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23日,消费者杨先生花费12万元在宜川县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行驶2个月之后,该辆车后备箱锁出现故障,杨先生随后到维修部修理,发现里面有焊接处理过的痕迹,怀疑车辆并非新车。杨先生与汽贸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便向宜川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该公司更换新车。

>>处理结果

宜川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迅速对案情进行核查,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查取证,先后多次耐心沟通、调解,该公司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辆同等品牌型号、同等价款的新车,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杨先生所购新车质量有缺陷,商家应当对此负责。经过工商部门多次与商家协调,商家同意更换一辆同等型号、同等价款的新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

酱菜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超市被罚1.2万元

>>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28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超市的食品油酱脆瓜(酱菜)(生产日期:2018年11月02日)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食品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安赛蜜超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店从供货商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018年11月2日生产的油酱脆瓜2件,每件10斤,单价为30元/件,抽检样品为1公斤,单价为17.6元/公斤,其余该批次食品未进行销售。该店提供的该食品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未加盖供货商红公章,进货票据为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上面无食品的具体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该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2、没收不合格食品(油酱脆瓜2件);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苯甲酸、安赛蜜超过了标准范围,所以定性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延安市食品药品执法机构一直把食品添加剂作为监管重点,加强监督抽验,尤其像加工制品这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品种,从食品原料采购到使用管理,全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进行监管,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4

购买水管爆裂漏水

调解后获赔5000元

>>案情简介

消费者牛某于2018年3月25日在延安市某建材市场东区赵某处购买1168米的白塑料管,消费人民币11368元(水管单价9.8元/米,另加300元的运费),2018年6月10日在使用过程中水管发生爆裂,110米处较为严重,其他多处也有不同程度的破损漏水现象。消费者找销售人赵某理论,赵某以使用不当等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消费者牛某于2018年6月10日到延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赵某进行赔偿,请协助解决。

>>处理结果

延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对案情进行核查,在双方各执一词责任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消协工作人员对残留水管进行送样检测,结果表明该商品有个别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耐心细致地沟通调解,2018年6月30日,双方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赵某向消费者牛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经检验,部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修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需要,延安市消协调解为由经营者赵某向消费者牛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商品质量的消费投诉中,我们建议以《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综合评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5

旅游景点购物疑被误导

商家退还4000元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22日,消费者任先生在宜川壶口景区游玩时,某土特产店工作人员向任先生介绍苁蓉果磨成粉泡酒或泡茶喝效果好,承诺对游客免费磨成粉,价格为8元/两。任先生欲购买一斤苁蓉果。该特产店的工作人员随后将大约一斤的苁蓉果全部磨成粉,工作人员称量后说重量为590克,价格为8元/克,总计4720元。任先生一听说这么贵,看是否能少买点,商家却以磨成粉为理由不予退货。无奈之下,任先生给商家微信转账付款4720元。事后,任先生便向宜川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退掉购买的590克苁蓉果,返回4720元,请协助解决。

>>处理结果

宜川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迅速对案情进行核查,消费者所言属实。中心工作人员对商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警告其存在误导消费行为,如拒不配合解决,将涉嫌消费欺诈,破坏景区消费环境。经先后多次耐心细致调解,2018年8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任先生4000元,590克苁蓉果粉无法再次销售由任先生带回使用,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任先生购买苁蓉果590克,商家存在误导消费嫌疑,却以磨成粉为理由不退货,商家应当对此事负责,工商部门作出的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6

产销无生产日期纯净水

商贸公司被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9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纯净水。当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房存放160桶未标示生产日期的18.9L桶装纯净水;位于市区的送水站存放302桶未标示生产日期的18.9L桶装纯净水,共计462桶。经查明,该公司在当年3月8日、9日两天时间在自动生产日期喷码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的18.9L桶装纯净水,生产总计762桶,每桶10元。总计货值金额7620元,销售了30桶,违法所得3000元。

>>处理结果

该公司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销售的未标示生产日期桶装纯净水462桶;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延安市持续加大桶装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大桶装水抽检力度,严厉处罚违规企业,通过鼓励桶装水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桶装水行业优胜劣汰,使全市桶装水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此案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轻视质量安全管控工作,造成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值得其他企业引以为戒。华商报记者 贺秋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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