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纠纷起争执伤害他人法不容
王玉某、王军某两家多年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却因水路纠纷产生积怨,从口角争执、谩骂逐渐升级“药”味,在气头上做出了错误的举动,手中的农作工具瞬间成为“械斗”的家什,等醒悟过来为时已晚。近日,被告人王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在案扣押的铁锹、镢头依法没收。
案情回顾:2017年7月27日早上10时许,被害人王竹某丈夫王军某与被告人王玉某因水路问题发生争执,王竹某与被告人王玉某妻子呼某某先吵起来,随即呼某某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扔到王竹某的右小腿上,王竹某便在地上抓了一把泥朝呼某某扔了过去,王玉某见王竹某朝呼某某扔泥了,便用手里的镢头向王竹某的右侧头部砸去,将王竹某打倒在地。后经陕西省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竹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玉某不服鉴定结果,申请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仍为王竹某损伤属轻伤二级。经调解,被告人王玉某自愿赔偿王竹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三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既然能做朝夕相处的邻居,那么就证明很有缘分,邻里之间互敬互爱,和和睦睦,才会万事顺心,身边能有个好邻居,也是自己家门的幸事,切不可因为一些琐事大动干戈,伤人害己,退一步,海阔天空。(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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