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香烟韩某某被判处刑罚

左江日报 2018-11-27 09:28 大字

为了挣钱,将外地的不畅销的香烟运到本地加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构成非法经营罪,韩某某悔不当初。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韩某某为了牟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5日自山西省新绛县张某处低价收购430条硬红延安卷烟,共计86000支卷烟,后在陕西省宜川县加价销售,从中牟利。2015年9月24日,韩某某再次自山西省稷山县宁某某、程某某等处低价收购金猴王、硬红延安卷烟,运至其位于陕西省宜川县某小区的库房中,企图加价销售,谋取非法利润。当日被宜川县公安局现场查获金猴王卷烟910条、硬红延安卷烟206条,共计223200支卷烟。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该批卷烟系真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建言:香烟等特殊物品属于国家专卖,经营相关的物品要取得相关的资格。本案中,韩某某为了牟利,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异地购买本地销售的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新时代的每一位公民,要谨记挣钱需走合法渠道,切不可为了钱财而触犯刑法而得不偿失。(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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