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拦路劫财难逃牢狱之灾

左江日报 2018-10-23 08:48 大字

2017年8月,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2017年3月5日,张某伙同宋某某、王某、张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去往云岩镇方向的途中,产生抢劫大车司机的念头,四人一拍即合。车开至云岩镇至延长峁上,张某见对面过来几辆大车,于是让宋某某打开小车双闪并将车横放在路上,强行逼停柴某某驾驶的大车。张某手持钢管伙同王某,恐吓大车司机柴某某索要钱财,柴某某说没钱并与张某发生争吵,王某从张某手中接过钢管将该车中网砸烂并在雾灯处敲打,柴某某害怕受到人身伤害及车辆受损,被迫给了张某100元现金。二人抢得钱财后,放柴某某离开,并将钱交与张某某保管。随后又将后边迎来的大车逼停,恐吓司机索要钱财。当天挡大车索要钱财共6起,共索要到现金800元整。案发后,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提醒:遭到抢劫时,要克服畏惧、恐慌情绪,冷静分析所处的环境,对比双方的力量,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具备反抗的能力或有利时机,应及时反击制服罪犯,使其丧失继续作案的心理和能力;利用熟悉的地形和身边可以自卫的武器与作案人僵持争取时间,以引来援助者并给作案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可把握时机向有人、有灯光的地方奔跑或大声呼救;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要首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而后及时报警;要注意观察作案人的特征,如身高、年龄、体态、疤痕,车辆颜色、型号,车牌号码,记下发案地点和时间。(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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