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需谨慎酒驾法不容

左江日报 2018-10-16 08:48 大字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白色“GS-X”牌普通二轮摩托,由宜川县渭清路三物煤场向福瑞酒店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渭清路三物煤场门口路段处,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9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驾车人阮某某血醇检验结果为:血醇浓度90.47mg/100ml。同日阮某某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决定,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本案中,阮某某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酒驾问题不容小觑,为了家人、为了他人,也为了自身的安全,希望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交规,安全出行,家人等你平安归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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