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制油条时超量添加明矾王某某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8-10-12 09:45 大字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扣押食品明矾1袋依法没收。

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从2005年开始经营某“风味小吃店”以来,主要经营包子、油条、豆腐脑、豆浆、稀饭。为了让油条好吃好看,使用传统做法,在制作油条的面里超量添加明矾。2017年9月,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宜川县某“风味小吃店”炸制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检,经陕西省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铝残留量不合格,检出限位25mg/kg,实测值为429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要求小麦粉及其制品中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犯罪的频发,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也严重影响着国人的生命健康。深化食品安全教育的认识,提高刑法对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意义重大。本案中油条的生产者王某某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仅凭经验在实际加工中添加明矾。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检察官呼吁广大商家,切莫因一时的贪念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避免因一时的疏忽使自己深陷牢狱之灾,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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