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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他造成4死2伤

延安日报 2013-11-04 22:58 大字

本报讯(王辉记者李江峰)10月30日,富县法院刑事庭公开宣判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冯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积极赔偿受害人及亲属各项费用180万元,获得受害方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四年。

今年5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冯祥驾驶奥迪牌轿车,在由延安市驶往宜川县途中,行至国道309线富县境1418KM+700M处,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元富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桑塔纳轿车驾驶人李元富、乘车人李建元(李元富之弟)、安月佩(李元富之妻)当场死亡,婴儿李春智(李元富之

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玉莉、李喜月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富县交警大队认定,冯祥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元富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冯祥在肇事发生后,能及时向110报警,并协助120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侦查民警如实供述了其驾驶车辆发生肇事造成多人死伤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冯祥及其代理人与李航等九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180万元的和解协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出具谅解书,同时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

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祥违反《道路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祥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造成二人以上死亡和轻伤,依法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祥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判处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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