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喝酒为消遣岂料过失出人命
本报讯(姚树林孟晓宜记者贾志敏)好朋友之间没事喝喝小酒、拉拉家常,是联络感情和消遣的一种方式。岂料喝酒中一人丧命,另一人也受到法律严惩。1月24日,宜川县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宋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判处宋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宋强与被害人宋平系同村村民,两人年龄相仿,从小一块长大且都是单身。宋强常年在外打工,长假回来,为了联络感情,宋平请宋强吃饭。2012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至15时许,二人在宋强家及一“农家乐”喝了三场酒,共喝了3斤白酒。此时,宋平因喝酒过多开始辱骂他人,宋强就将宋平拉出食堂,宋平已不能站立,爬在地上,并骂宋
强,宋强就用脚在宋平头上踏了两脚,然后离开。之后,宋平被送回家后死亡。经鉴定,宋平系呕吐物返流气管内致机械窒息死亡,头部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宜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强为了制止被害人宋平酒后骂人,用脚在其头部踏了两脚,导致宋平呕吐物返流器管内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宋强的刑事责任。宋强与宋平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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