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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他偷了12根轮胎……

延安日报 2013-08-26 16:41 大字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杨杰伟伙同张家伟(已判刑)、白延坤(已判刑)先后四次在延川县、延长县盗得汽车轮胎12根、汽车坐垫4副、汽车方向盘1个、车载CD机1个、汽车脚垫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3614元。

法院认为,杨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6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

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杰伟负责开车、照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杨杰伟此前于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本报讯(王瑜记者房佳)8月21日,来自安塞县不同行业的5名人民监督员领到了市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聘书,正式领证上岗履行人民监督检察工作的神圣职责。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联系服务群众,提升执法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的重要途径。新当选的5名人民监督员在座谈中纷纷表示要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受聘期间认真负责地行使监督职责,积极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监督者才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加严格地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推动安塞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报讯(赵春光杨晓亮)明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伙同他人进行盗窃,被撤销了缓刑,并数罪并罚,再判刑罚。

8月19日,延长县法院依法判处杨杰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撤销原判的缓刑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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