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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收购被判刑

延安日报 2013-01-16 17:31 大字

本报讯(张艳霞记者董新银)明知盗贼送来的是赃物,却仍进行收购。2012年12月19日,吴起县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5月31日晚,王智、张旭、王军(均已判刑)、李杰(批捕在逃)一起乘车前往吴起采油厂铁边城采油大队铁探6井井场盗窃原油。期间,张旭电话联系被告人张伟,称自己在该井场联系(盗窃)了一车原油要卖,但需到井场装运,张伟表示同意购买。6月1日凌晨2时许,张伟的油罐车开到了该井场的北侧空地开始装油,约1小时后原油装满,张伟付给张旭14500元买油款,并于当日将原油运至定边县一收油点以15500元的价格变卖。经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6吨纯原油价值人民币17160元。

吴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张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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