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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邪念入室盗窃获刑罚追悔莫及

延安日报 2012-07-16 20:14 大字

本报讯(石景云)入室盗窃他人生活用品,7月3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宇(化名)罚金1500元。

2011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宇在吴起县庙沟乡姚桥村发现一井场无人看管,便翻窗进入照井房内,将房内电视机及接收机、办公桌、采油工衣、棉夹克、手电筒、火炉、水壶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947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造成较大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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