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已收到浙江广电起诉状 不影响《好声音》筹备
中国好声音
继昨日(5月18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广电)已正式针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后,被起诉方唐德影视于今晚发布公告称,已于5月17日晚间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获知此事,目前此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唐德影视同时声称,浙江广电起诉一事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推进,包括《好声音》的筹备工作。
以下为公告全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唐德影视”)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晚间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获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传媒”)提起诉讼,现将相 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楚 原告: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511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麻宝洲 被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3-028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67 号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二)诉讼起因和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称其创作并使用了《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 名称/频道栏目节目名称,该名称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 总局”)审批同意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对该名称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并以公司、 唐德传媒实施了侵害《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事由, 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频道栏目节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及被告官方网站首 页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2 亿元及合理费用支出 50 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2017 年 2 月 20 日和 2017 年 4 月 7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请求总金额 483.83 万元。除此之外,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未披露且尚未结案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将积极应诉,通过法律程序坚决维 护合法权益,并依法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推进,包括该栏目的筹备工作。但因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无法对判决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作出预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全面、客观了解事件背景,公司现将与该事件相关的关 键信息列示如下:
(一)Talpa 对唐德影视的授权和承诺
在 Talpa Media B.V.及其全资子公司 Talpa Global B.V.(以下合称“Talpa”) 与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签署的《“......好声音”协议》及相关文件中,Talpa 多次对其拥有或控制电视节目“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全部相关 知识产权进行了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好声音”协议》第 25 条约定“Talpa 特此赔偿唐德影视因违反任 何 Talpa 保证、承诺、陈述、约定或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行为和/或 使用或应用与节目模板(包括但不限于节目模板制作宝典中包含的所有节目模 板之元素,包括 Talpa 提供的主体音乐和已有 Talpa 商标)相关之授权权利的行 为而造成的所有第三方索赔、损害、成本、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产生的法律 费用和成本)。”
2、2016 年 5 月 10 日,Talpa Media B.V.和 Talpa Global B.V.首席执行官 Pim Schmitz 向公司出具授权书及确认函,再次确认 Talpa 拥有电视节目“中国好声 音(The Voice of China)”的全部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好声音” 节目模式的全部构成元素,如商标、商业外观、节目名称、标识等以及建立在 “中国好声音”节目上的良好商誉和知名度。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的相关说明
鉴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灿星”)、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未经授 权的第 5 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造成相关公 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 特有名称权的侵犯。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就上海灿星、世纪丽亮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
就浙江卫视就前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向广电总局备案事宜,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 73 行保复 1 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说明“广电总局对 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唯 一依据,而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影视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 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可以成为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 证据基础”。
(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好 声音”等 26 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2016 年 12 月先 后作出裁定,宣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巨星”)拥有的与“好声音”和“the voice of...及图”相关的 26 个 商标全部无效,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蓝巨星具有抄袭、抢注申请人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Talpa)在先知名商标的主 观恶意,违反诚信原则”。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蓝巨星是浙江卫视的 密切关联方,明知荷兰 Talpa 公司‘The Voice of...’电视模式的许可情况及荷兰 Talpa 公司有关在先权利的存在,同时,浙江卫视虽并非授权协议的直接签署方, 但作为协议确定的授权播出机构,亦应当遵守协议内容。浙江卫视及蓝巨星不 但未对荷兰 Talpa 公司的在先权利进行合理避让,而且在二十多个类别上大肆 申请注册涉及‘好声音\’、‘The Voice of...及图’的商标,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许 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的仲裁结果
2017 年 2 月 27 日香港时间下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以下简称“仲 裁庭”)就 Talpa Global B.V.就与星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Star China MediaLimited)、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裁定方”)《模式 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项下权利纠纷一案做出最终裁 定,Talpa Global B.V.在所有关键法律争端上均取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五)与该事件相关的公告索引
1、有关与 Talpa Media B.V.及其全资子公司 Talpa Global B.V.签署的《“...... 好声音”协议》的相关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2、公司就上海灿星、世纪丽亮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2016 年 6 月 25 日、2016 年 7 月 6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0 日刊登 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法院提交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关于向法院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6-156)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裁定结果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澄清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通知以及接收时间
(三)《“......好声音”协议》
(四)其他相关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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