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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催收公告

各界导报 2015-12-10 21:11 大字

 以下债务人(见附表)在我行借款到期已久,但目前仍未归还本息,现对以下债务人所借款项本金、利息及罚息进行公告催收,债务人见公告后速到我行归还本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联系电话:0911-8206765

特此公告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广大客户朋友们: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树立全民诚信意识,推动辖区信用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延安农村商业银行(原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联合相关执法机构持续开展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活动。

凡在延安农村商业银行有不良贷款(含担保)的企业和个人,请速到贷款机构联系清偿不良贷款本息,赖债不还、不配合或有意躲避者,我行将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公布不良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名单,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承担。对未按期归还的,我行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实施依法起诉。对欠债不还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会同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协助清收。

同时,我们将联合人民法院、银行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发限制高消费令或实行黑名单制裁,制裁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及所有金融机构的服务将受到限制,给个人、家庭或亲属带来极大的不便。请各位借款人(担保人)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提早偿还不良贷款本息,避免给您的声誉和经济带来损失。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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