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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立城乡一体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延安日报 2013-09-02 23: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苏世胜)新的医疗体制改革以来,榆林市按照统一制度、城乡一体、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档次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建立形成了城乡一体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榆林市在较早前就实现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全覆盖和市级统筹,但由于城乡医保制度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致使报销程序复杂。针对这一

问题,榆林市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并轨,建立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的“四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

子”,业务受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双重领导。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确立灵活的分档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为150元、100元和50元三个档次,可自主选择缴费类别。市、县区财政按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50元。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住院医疗费报销、门诊大病报销、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普通门诊报销四项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并受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建立覆盖全民的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所

需资金按年人均40元标准,从基本医保年度新增的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凡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补助对象,参保人员患重性精神病、各种恶性肿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要器官移植等29种重大疾病以及由市医疗保险专家组确认的其他疑难病症的,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医疗费超过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对超过部分按比例补助。参保城乡居民当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限额之后,对超过限额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给予赔付,最高赔付比例可达90%。有效破解了城乡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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