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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收缴非法占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告

延安日报 2013-07-09 16:50 大字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延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办决定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售房单位非法占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清理收缴。

一、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本着先缴存后核对账目的原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单位要将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专用账户上。

二、30日之后仍未缴存所占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银行定期利率标准收算利息。

三、对拒不清缴非法占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或由业委会提起民事诉讼,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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