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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依法依规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明

延安日报 2013-07-10 16:49 大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这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010年,榆林市启动收缴维修资金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收缴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缴存维修资金不积极,占用挪用问题突出,缴存资金不尽如人意,不仅严重损坏了业主权益,而且因共用部位、设施得不到及时维护和更新,业主不满意,不稳定因素日趋上升。当前,依法依规收缴维修资金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收缴维修资金意义重大

2007年以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相继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财政部、建设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2010年,市政府也据此制定出台了《延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44条,规定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这标志着榆林市维修资金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两年来的实施,市中心城区开发企业

已报送资料且缴存维修资金的项目23个,缴存资金8823万元。无论是缴存项目数还是缴存资金量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不少项目,业主早已缴存了维修资金,却被开发企业长期无偿占用挪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业主权益。因此,依法依规收缴维修资金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有利于解决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维护问题,有利于清除物业服务企业发展障碍,更有利于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把握清理收缴三个原则

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收缴工作,市房产办已组织人员对市区各居住小区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开展清理收缴非法占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动实施方案》,从七月份开始到九月份结束,分三个阶段(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欠缴清理),重点对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未缴存维修资金的进行集中收缴。在具体收缴工作中,把握好三个原则,即“先礼后兵”的原则、先行政措施后司法措施的原则、抓欠缴大户带动小户的原则,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武器,使维修资金收缴取

得突破性进展,并为今后收缴工作常态化奠定结实基础。

(三)严格执行方案不折不扣

这次清理收缴对象为2013年6月底未按规定将维修资金转入专户管理的近七十个开发建设单位,收缴时限为9月底。这一对象和时间是市房产办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的,也是符合实际的,毕竟有些项目业主缴纳维修资金已长达五年多,现在仍然滞留在开发建设单位,不收缴是我们监管部门工作失职,不缴存是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违法。市房产办成立的三个工作组将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有理、有序开展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欠缴清理工作。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按时缴存,齐心协力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四)集中收缴工作不做不休

这次集中收缴维修资金时间短、任务重,涉及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多,势必触及一些企业和单位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担当,敢于面对,敢于负责,要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信心和决心,采用强有力的措

施,坚决收缴被非法占用挪用的维修资金安全入户。一是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印发资料等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二是认真落实工作组成员、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职责,扎实做好自查、审核、收缴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三是强化工作措施,对于不配合、不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停止办理预售许可、房屋登记、企业资质升级申报等相关业务,并且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在各项行政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或由业委会提起民事诉讼,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依法清欠收缴不偏不倚

对于这次列入清理收缴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清欠收缴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规操作的,不论涉及的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该通报的及时通报,该处罚的严肃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的依法申诉,决不手软。在清理工作中,做到项目资料相对应,资金与业主相一致,不漏一个项目、一户业主、一分资金,认真落实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权益。B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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