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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埋乱葬乱搭灵棚进一步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

延安日报 2013-04-03 17:14 大字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殡葬活动,切实制止乱埋乱葬、乱搭灵棚等丧葬陋习,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延政发[2012]117号)文件精神,现就清明节前后殡葬活动通告如下:

一、禁止乱建坟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林地,铁路、公路两侧山体,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延安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建造坟墓。对禁坟区内已建成的旧坟,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进行整治。

二、禁止乱搭灵棚。禁止在延安城区东至桥沟镇,北至河庄坪镇石圪塔村,西北至枣园镇裴庄村,南至柳林镇沟门村,西南至万花乡张坪村范围内的公路两侧、主要街道、广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以上区域内的丧事活动,一律到延安市殡仪馆或政府指定的吊唁场所举办。

三、禁止市区周边村组、村民出卖集体土地和个人承包地用于他人建坟,禁止城市

居民到农村购地建坟立碑。违反规定的,由宝塔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国土、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殡葬管理行政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党政、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与丧葬有关的一切费用,违者要追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禁止大操大办丧事和封建迷信活动。殡葬活动应自觉服从殡葬执法部门的管理,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做道场、吹打游街、抛撒纸钱、点路灯、鸣鞭炮,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祭祀活动。为了防止森林失火,禁止市民在清明节前后在市区周边山体已有旧坟进行焚烧纸钱等祭祀活动,提倡家庭追思、网上祭奠、以鲜花代替封建迷信用品等文

明健康环保的的祭扫形式。

六、鼓励市区居民亡故后实行火化。根据延政发〔2012〕117号文件规定,凡城市规划区居民亡故后实行火化的,市民政部门补助2000元,区民政部门补助1000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化葬的,不得发给遗嘱丧葬费。

七、鼓励市区居民亡故后在殡仪馆举行丧事活动。凡市民在殡仪馆和政府规定的治丧场所举行吊唁活动,免收遗体接运和火化费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困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冷藏(3日内)、遗体火化、骨灰寄存(2年内)等基本服务。“三无”人员、特困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去世后,给予免费火化安葬。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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