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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延安日报 2012-12-26 17:34 大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延安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市价发[2012]158号)文件,我区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征收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现就收取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凡在延安市区内产生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

市暂住人口等,均属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和对象。

二、计费种类及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收费共分为七个种类。即:

1、居民:5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5元/人·月;

3、企业:3元/人·月;

4、医院:1元/床·月;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20元/月;

5、经营场点:其中道路停车场2元/车位·月;长途汽车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2元/车·月;夜市50元/摊位·月;餐饮3元/平方米·月;酒店2元/床·月;洗车台200元/个·月、其它1元/平

方米·月;

6、建筑垃圾:35元/吨(其中清运费25元/吨、处置费10元/吨);

7、生活垃圾处置费15元/吨。三、收费标准执行时限

收费工作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根据运行情况另行通知。

四、几点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环卫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有关生活(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政策以及收费的标准和范围,做到辖区单位、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商户门

店要积极支持配合,按时交纳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费,逾期未缴款者,收取一定滞纳金。

3、垃圾收费工作为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按照标准和范围收费。

4、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于市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自收费。

5、对拒不交纳垃圾处置费或阻碍收费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6、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解释。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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