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宝塔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

延安日报 2012-06-21 20:20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和宝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的势头,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办理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或者未按审批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5月1日以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塔区区属单位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中、省、市驻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宝塔区人民政府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宝塔区城乡规划监察大队职责:

(一)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二)指导、协调、督查乡镇、

社区服务中心、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城乡规划属地管理责任工作。

(三)负责城区、乡镇、村组(社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行为的制止和立案查处工作。

(四)负责执法案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组织违反城乡规划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第六条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职责:

(一)负责国土宝塔分局管辖范围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国土宝塔分局管辖范围内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和立案查处工作。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宝塔区规划局职责:

(一)接受延安市城乡规划局、宝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委托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初审、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批、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对辖区范围内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八条 乡镇(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

(二)接受市、区规划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规划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村组(社区)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制止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个人和区属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组织拆除正在施工的个人和区属单位违法建筑;

(五)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六)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第九条社区(村组)职责:(一)负责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出现的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规劝、制止并及时上报,做到守土有责;

(二)协助乡镇(办事处)或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三)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本村组(社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情况。

第十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违法建筑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中、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不力,对发生违法建筑物不闻不问,坐视不

管,导致辖区发生违法建筑的;

(二)发现或接到有关违法建筑信息,未及时派人到现场予以调查、制止,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内范围内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日常管理不力,年度内新出现违法建筑的;

(四)组织拆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不及时、不彻底或在本年度内有新出现的违法建筑没有拆除到位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第十三条 社区(村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村组)党支部书记、主任及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筑不及时报告、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二)在辖区内私自买卖宅基地、非法租赁土地、非法倒卖土地或支持默许违法建房的;

(三)在辖区出现私自挖石、取土,毁地、毁林等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四)纵容、包庇、放任实施违法建设的。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行政不作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规划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没有及时进行查处,以及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国土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不予以处理,以及监督检查不力

的;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筑物予以颁发权属证书的;

(四)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查处的;

(五)水务部门对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筑未查处的;

(六)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在公路两旁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未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的;

(七)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查处不力的;

(八)林业管理部门对占用林地、毁林造地兴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查处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出租、倒卖土地,支持违法建筑,包庇或充当违法建筑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得体、佩证上岗,执行查处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独执法,如有

违反,发现一次对当事人通报批评;两次诫勉谈话;三次责令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查处违法建筑有关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宴请、礼金、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筑,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并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评优资格;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

(六)报送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执法证;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辞退;

(十)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采用,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 社区(村组)负责人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是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的由乡镇、办事处党工委根据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是村主任(社区主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居)民会议

依照有关规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它应当给予处分的。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筑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查处违法建筑年度考核制度,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与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闻推荐

精管细做强产业科技引领增效益——宝塔区果树夏季管理措施硬力度大进度快效果好

张金龙宝塔区区长吴耀(左二)、副区长雷世全(右一)调研果树幼园管理工作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宝塔区区委书记祁玉江(右一)在区果业局局长韩海军(左一)的陪同下调研果树管理工作宝塔区副区长聂涛生(右一...

延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延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