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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延安日报 2011-09-03 21:11 大字

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延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政策和法规,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确保榆林市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及征缴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省驻延单位(2011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不在征缴范围内),需按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限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优惠征缴总额的20%,未按时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全额征收。本市2010年度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标准(2010年机关:35772元,事业:36164元,企业:40923元)。

征缴标准为: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年均工资

二、年审程序、时限要求及处罚措施各单位应持2010年末在职职工工资表、编制本、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合并、撤销的单位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审。

201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征缴

期,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在征缴期内没有主动缴纳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征缴清单予以扣缴。中省驻延单位、企业由地税部门代征。对于既不年审又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省政府8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地税局

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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