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妻债夫偿”要区别对待

陕西日报 2018-07-26 06:32 大字

本报记者 杜朋举 见习记者 甘泉 实习生 雷雨欣

妻子负债无力偿还“躲猫猫”,债主无奈将其与丈夫一同告到了法院。7月16日,洛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令由妻子独自承担债务偿还义务,驳回对丈夫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王某(女)与李某(男)是夫妻,张某与该夫妻二人均系朋友,关系相当要好。2014年7月前,王某以经济紧张为由,多次让张某帮其周转资金。见多年好友提出请求,张某没有过多考虑便爽快答应下来。随后,王某陆续分次从张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并于2014年7月29日由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后来张某多次找王某及其丈夫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共付利息1.4万元,李某也代王某付款5000元。而对于剩余的部分,尽管张某再三催要,王某不但无动于衷,反而玩起了“人间蒸发”。张某一气之下将夫妻二人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条证明了借贷事实,被告王某承认借条的真实性,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王某应当清偿债务及其利息。因该笔债务数额较大,明显超过了被告夫妻家庭生活日常所需,而且原告张某不能举证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故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其中一方所借款项是否都属于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王某所借的2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张某不能举证这笔借款用于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且借条上没有李某签字,事后也未得到李某追认,无法证明借条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所以本案中涉及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院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支持是正确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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