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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囹圄不悔改 盗窃财物再获刑

延安日报 2017-06-26 09:4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廉娟 记者 高乐)因盗窃三进囹圄,但仍贼性不改,进入他人车内实施盗窃,终因贪婪而再度入狱。近日,洛川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9月3日凌晨4时许,代某来到洛川县双拥街与凤鸣街丁字口向西路北金臻门业门口,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黑色小轿车,遂将随身携带的手电打开,确认车上无人后撬开车门进入车内,盗取1.37万元现金及三盒半硬芙蓉王牌香烟,后将车门关上离开现场。另查明,代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2011年、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9个月、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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