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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院长开庭月”微博直播活动拉开序幕延安中院院长任审判长审案庭审全程微博直播

华商报 2015-11-24 16:36 大字

11月18日,庭审现场。整个审理过程通过微博进行全程直播

华商报讯(记者 贺秋平)为推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审判职责、提高审判质效。11月18日,由延安中院院长冯迎春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也标志着陕西省高院“院长开庭月”微博直播活动拉开序幕。整个审理过程,通过微博进行全程直播,这也是延安中院院长冯迎春第一次庭审全程直播。

因挪用资金两人一审均获刑

2011年5月17日,上诉人任某和在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其弟弟任某红,注册资本300万元,由公司监事贾某及上诉人任某红各占50%股份,另有协议证明该公司的实际股东为任某和、贾某、安某三人。

因任某和在外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了方便其控制公司,2012年7月初,任某和以给公司办理贷款需要为由诱使贾某将其名下50%股权转让到任某红名下,将公司变成任某红一人公司。贾某表示自己是为了给公司贷款才同意转让股权的,并未签字确认。同年7月13日,上诉人任某和、任某红在贾某未到场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委托书、股权转让记录、贾某签名按印等手段欺骗登记机关,在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公司股东由二人变更为一人,变更后上诉人任某红成为公司唯一的股东,而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任某和。

2013年12月8日,上诉人任某和为了偿还孙某、王某等人的债务伙同任某红,在明知贾某、安某仍是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未征得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将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将其中27万元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借款。一审中,任某和、任某红二人因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

院长带头办案 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

庭审中,检方从天德公司的实际控股等方面分析,认为任某和、任某红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建议维持一审判决。二人的辩护律师从挪用资金的主体、客体、构成要件等方面分析,提出任某和、任某红两人的行为系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非挪用资金,建议改判无罪。冯迎春表示,在合议时,会充分考虑上诉人、检方以及辩护律师的观点,该案将择日宣判。

延安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罗致表示,院长带头办案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落到实处,让审判回归“亲历性”;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能够充分展示院长的司法能力。同时,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正确裁判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罗致说。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延安全市法院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办案417件,通过陕西法院庭审直播网进行庭审视频直播203件,通过延安中院官方微博进行庭审图文直播1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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