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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进入家户行窃得赃不多照样拘留

延安日报 2014-10-27 22:33 大字

本报讯(温建臻陈晓萍)窃贼翻墙进入一农户家内行窃,盗得三盒香烟及二百余元现金。虽然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但由于是“入户盗窃”,照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4年9月2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独自一人翻墙进入洛川县黄章乡农户李某家中,用斧头将桌子抽屉锁砸坏,从抽屉内盗得芙蓉王等品牌香烟三盒,又在立柜内的衣服中盗得236元。盗窃得逞后,刘某逃跑时被失主李某抓获。同日,洛川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刘某。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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