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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延安日报 2014-04-08 10:40 大字

本报讯(苏杰)2014年3月14日,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海销售假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高海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高海在延安市担任桂林三金药业药品推销员推销药品,在此期间,高海应陕西省洛川县鑫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同心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马平(已死亡)的进货要求,于2012年8月份在互联网上找到销售药品的一个叫洪经理的人,经过协商,在无任何手续及检验报告的情况下,高海分别于2013年3月17日、5月17日,两次以低于制药厂的价格,向洪经理购买药品“心脑联通胶囊”共计四件,每件120盒,两次共计付款7100元。后高海又以每盒16元的价格共计7680元全部销售给马平(已死亡),所得赃款均已挥霍。马平系交通事故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海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通过物流从他人手中购买“心脑联通胶囊”假药,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海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接受询问后,能及时接受询问,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均属化名)

法官寄语:药品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丝毫马虎不得,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总有那么一部分人为了私利而不惜危害他人,这是国家法律决不能容忍的,也是违背做人最基本道德的,对于这些人的行为,整个社会都应当予以唾弃。在此,告诫那些有此想法的人,做人多有一些良知,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否则,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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