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断臂索赔难 法援介入终获偿

延安日报 2019-11-27 10:37 大字

王忠(化名),陕西省镇安县人,农民。2013年在黄龙县龙延煤矿(化名)打工时发生意外,左臂折断、右臂肢体能力下降、大腿粉碎性骨折,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送医院进行全力抢救,花了大笔费用,该费用均由龙延煤矿垫付。出院后,王忠就工伤赔偿事宜想与龙延煤矿进行协商,可是一直没有见到龙延煤矿法人,事情一再搁浅。王忠无奈之下向黄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经审查认为王忠工伤赔偿纠纷符合《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于是决定受理此起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申请,随即指派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向黄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王律师多次找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协商,向其宣讲《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终于使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意调解。此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黄龙县龙延煤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伤事故赔偿金人民币58万元;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

评析

在本案中,申请人最终获得赔偿与及时申请法律援助有着密切关系。农民工朋友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促成问题的根本解决。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愿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用。这种做法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对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往往要么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拒绝给付工伤待遇,要么以未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与劳动者协商解决,草草了事。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关法律并没有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付工伤保险可以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是一剂有效的预防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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