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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手续私自毁树修路 黄龙一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延安日报 2018-01-17 14:3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张冰 韩丽娟)12月26日,黄龙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味着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能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

案件由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黄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凤芹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余人观摩了庭审。

据了解,被告人冯某为拓宽生产路面,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国有林地内修路,毁坏树木,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还侵害了国家财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被告人冯某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冯某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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