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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有了“家” 黄龙县探索施行《分散供养“五保户”院籍管理办法》

延安日报 2017-09-07 17:0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牛建武 刘杨阳)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黄龙县各乡镇分散供养“五保户”一直处于粗放式管理状况,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居住条件差、生活质量不高,生活没有归属感,性格孤僻,精神文化生活贫乏。

今年以来,黄龙县委、县政府在***下乡调研中发现这一问题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民政部门牵头,残联、财政、卫计等部门参与,通过广泛摸底调查和调研论证,出台了《黄龙县分散供养“五保户”院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县所有分散供养“五保户”实行户籍和院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应自愿选择加入一个敬老院院籍;设有敬老院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院籍;未建立敬老院的乡镇分散供养“五保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后,采取就近、自愿选择一所敬老院入籍;分散供养“五保户”院籍管理实行四级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敬老院、村委会和近亲属(监护人)共同履行各自监护责任;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资金采取按月发放的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五保户”近亲属(监护人)向所属敬老院报备供养人生活现状后,由所属敬老院给予及时、足额发放;分散供养“五保户”愿意入住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村同意后,体检合格的,签订入住协议,由敬老院安排集中供养,各敬老院在床位允许的情况下须无条件接收,不得拒绝;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具有院籍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长期入住敬老院,每入住一人奖励敬老院1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对患有精神病暴力倾向和传染性疾病的“五保户”,不实行集中供养,可通过近亲属(监护人)、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护责任,依法指定专人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动员分散供养“五保户”入住敬老院,对暂时不能入住的,要改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不得出现任何事故,各乡(镇)“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60%。

该《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各敬老院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管理服务责任,增强了各敬老院接受“五保户”入住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让分散供养“五保户”对“晚年享受更好的生活保障、活得更加幸福和有尊严”充满了期待,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家”的感觉,有了归属感及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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