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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恨的泪水:打动了检察官,打动了受害人 黄龙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处理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案

延安日报 2013-10-28 16:28 大字

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本报讯(赵国栋记者王垠山)近日,黄龙检察院成功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挽救了未成年人丰某,化解了两家的矛盾,受到了市检察院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少年涉嫌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丰某,男,黄龙县某中学学生,无前科。受害人井某与犯罪嫌疑人丰某因琐事在黄龙县新华书店台球室发生争吵,相互厮打。同时与井某一起的孟某、同某、李某、冯某也对丰某进行殴打,井某、同某、冯某分别用台球和台球杆对丰某的头部和背部殴打数下,将丰某的头部打烂,丰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井某的腹部捅伤,将同某的右手臂划伤。经鉴定,井某之伤为重伤。案发时犯罪嫌疑人17周岁,公安机关以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

送黄龙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顾茅庐”促成和解

黄龙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丰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后,办案人员在讯问时,看到丰某稚嫩的面孔、悔恨的泪水以及对被害人的深深歉意,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深思:此案如果当事人和解,既可以化解矛盾,又可以挽救感化丰某,而且被害人李某错误在前,丰某是为了行使正当防卫而导致防卫过当,但是受害人李某能与其达成和解吗?

检察官首先联系了丰某的父母,丰家人筹款,亲自前往被害人李某家中,与被害人协商和解赔偿事宜。

办案检察官又和主管领导三次前往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及其父母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法律解释,希望被害人能给丰某一个机会。最终,被害人及其亲属被检察官

的诚心所感动,表示只要丰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他们就原谅丰某。

在办案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被害人自愿放弃诉权。最终黄龙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做了不起诉处理。

加强监督维护正义

负责办案的检察官段艳萍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态势,面对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应该以严厉的手段打击和威慑犯罪,还是应该探索用一些更有效的司法手段来恢复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黄龙检察院选择

了后者,尽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也为建设和谐黄龙而进行有益的司法实践。怎样恰当地在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使用好刑事和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学好掌握刑事和解的概念、意义、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条件和适用原则,并掌握好法律尺度。不然,刑事和解就有可能成为个别办案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工具和借口。

因此,黄龙检察院在办理丰某案件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主动邀请延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又召开了“以案释法说理会”,将本案的刑事和解处理置于阳光之下,有效的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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