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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检察院获“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延安日报 2014-03-11 10:47 大字

本报讯(杜婷)近日,黄陵县检察院被陕西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这是该院在2012年3月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后的又一殊荣,标志着该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近年来,黄陵县检察院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始终把“巩固成绩,争创省、市级文明单位”作为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了黄陵县检察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提出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和考核标准,层层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形成了院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与法律监督工作同动员、同研究、同推进、同提升。该院干警自觉将一言一行统一到创建文明单位的部署上来,自觉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标准要求自己,坚持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秉公执法、廉洁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该院连续4年积极开展“千名检察官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活动,共走访了县内的86名人大代表及3354户群众,发放法律宣传资料30000余册,看望慰问了老党员,向帮扶村的贫困户和受灾群众捐款共计13000元,得到了人民群众对黄陵检察工作的肯定。在近年来开展的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中,该院干警自觉遵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规范,全院干警的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和职业作风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从未发生一起违纪案件。2010—2013年度连续三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先后获得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先进集体”、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卫生先进单位”、“全国文明接待室”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荣誉称号,并于2013年底成功通过省级文明单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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