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图便宜买赃物被判刑又罚款
本报讯(记者董新银通讯员杨莉莉)为了贪图小便宜,开上心仪的小轿车,竟然想到从蟊贼手上低价购买赃物。5月13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底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从罪犯张某某手里,购买盗窃所得来的黑色桑塔纳牌轿车和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供自己使用。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桑塔纳、长安之星两辆汽车估算价值共53530元。
2010年9月19日,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7日,张某因多次传唤未到案,被甘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抱有侥幸心理,张某一直迟迟未归案。2014年10月17日,待其他购买赃车的人均被判处缓刑时,张某这才向甘泉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购买车辆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经办案法官向被告人张某解释为何判处以上刑罚时,张某当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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