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检察院依法对涉罪民企经营者不起诉

西部法制报 2020-07-23 09:01 大字

本报讯(王延峰炊红莉)近日,延安市富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公开宣告会,听取各方意见,有力推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

王某某系富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8分,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富县向阳巷行至工会巷口时遇到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医学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34mg/100ml。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到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王某某酒后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车行驶,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其酒精含量刚超过醉酒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之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合王某某案件实际,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明确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中“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要求,富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依法不起诉。在案件公开宣告会上,办案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听取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及公安机关人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并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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