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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猎野物被判拘役六个月

延安日报 2015-10-01 08: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房佳通讯员王辉)为吃野味借用朋友的枪支,不料带来牢狱之灾。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罪行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将其一支***(原有持枪证)交给其保管,该***便由张某某非法持有。2013年3月份起,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先后两次共同在富县牛武镇使用该***进行校枪和打猎。2014年4月份起,该***由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直至被查获。2014年5月20日22时许,富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暂住的宾馆进行检查,查获一支迷彩色小口径运动步枪、51发***子弹、1发半自动步枪子弹。经鉴定:该***是具有发射功能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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