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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纪委在案件审理中严把“三关”

延安日报 2009-11-11 14:16 大字

本报讯(雷滋禾刘晓霞)今年以来,富县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严把“三关”,使所审案件无一例申诉,审理率、审结率均达100%,确保了案件质量。截至目前,共审结党政纪案件23件,处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审理县纪委自办案件8件,协助乡镇部门审理案件15件。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该县纪委在案件审理中“严把三关”。首先,把好事实证据关。该县纪委注重审核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材料,对案件发生的人物、时间、地点、详细过程、造成的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每一个具体情节都核对准确,使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审理工作人

员通过审核调查组的案件材料来了解案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该县纪委通过与当事人谈话,进一步加强了对案情的掌握,同时又切实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其次,把好定性量纪关。该县纪委始终坚持一人主审、集体讨论和疑难案件商请有关部门集体会诊的方法来把握认定错误性质。对于问题比较复杂、错误性质难以准确认定的疑难案件,就商请有关职能部门集体“会诊”,保证了准确认定。再次,把好手续程序关。从受理、初核、调查、移送等办案环节的程序和办案人员行为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和“四个必须”。即坚持

原则,做到审查分开;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办案程序审查监督;坚持集体审议;坚持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同步提高。对所形成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初稿,必须同违纪者见面并签署意见;处分违纪党员(特殊情况除外)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在未形成审理报告之前,必须与被处分人员谈话,广泛听取违纪者意见并给予教育帮助,做好谈话记录,采纳被处分者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利;坚持处分决定批准执行生效后,基层组织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回报执行情况,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内容无遗漏、执行标准无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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