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工业园区一企业负责人被公诉
黑名单赖账不还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报讯(李华晟)安塞县工业园区一纸箱包装厂拖欠员工12万元工资,企业负责人拒不支付且逃匿。近日,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法人路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提起公诉。
延安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2009年在安塞县沿河湾镇工业园区建厂运营,以生
产白酒包装盒为主。但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未能盈利发展,从2013年开始常拖欠员工工资。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该公司累计拖欠韩某等十五名员工工资12万余元,被欠薪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后该公司负责人逃匿至外省老家。2014年6月17日,安塞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公司支付
所欠工人劳动报酬,该公司仍未支付。后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法人路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并为韩某等十五名工人追回了所拖欠的工资。
目前,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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