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嫌疑人被捕为何能变“取保”安塞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案件
本报讯(解雪明常江记者孙世忠)近日,安塞县检察院对3名涉嫌盗窃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3人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伙同周某事先预谋在其舅妈家中实施盗窃,遂3人来到张某舅妈杨某家中喝酒,趁杨某不注意,盗走一条金项链。后3人将赃物以980元变卖至一家金店,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回失主。
安塞县检察院监所监察科对3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了解到周某患有尿路感染等疾病,张某兄弟俩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经调解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调查,3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3名犯罪嫌疑人已无羁押必要,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和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权,防止了一捕了之、一捕到底现象出现,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据悉,今年以来,安塞县检察院对需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必须进行登记、跟进,及时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律师进行沟通,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集体讨论该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妨碍刑事诉讼的情况,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并及时制作《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送交有关部门执行,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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