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杀死家暴父亲 该如何禁暴止虐?

四川法制报 2020-12-09 13:44 大字

自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静春发表获奖感言 省法院供图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不听朋友劝告,喝酒后的儿子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对着父亲脖子就是两刀,造成其失血死亡。因这名父亲之前有家暴妻儿的行为……面对法理和情理的对撞,如何发挥司法禁暴止虐作用?让这起案件的庭审成功获评全省法院第五届“十佳庭审”。昨(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五届“十佳庭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佳庭审”名单,雅安中院、巴中中院、自贡中院、阿坝中院、泸州中院等10个法院获得殊荣。

据通报,全省法院产生了第五届“十佳庭审”,包括刑事庭审4起、民事庭审4起、行政庭审2起,本报选取其中5起庭审予以报道(庭审视频链接地址详见本报官方微信)。

庭审1 买卖毒品放高利贷 涉恶团伙受审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以提供生活开支和免费吸食毒品为手段,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黄某某、熊某、彭某某、王某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和从事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为首要分子,熊某、黄某某、彭某某为重要成员,吴某某、王某、周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从2017年11月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在黄某组织、策划、指挥下,大肆从成都、眉山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荥经县贩卖、容留他人吸毒、制造毒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黄某等人还将部分违法所得20余万元向社会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以索取毒资、“高利贷”等为由,采取语言威胁、滋扰恐吓、暴力殴打、强行带离等手段,先后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获选理由】

本案系雅安首例涉毒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由雅安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雅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整个审理过程完整规范,节奏紧凑,有条不紊;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庭审过程流畅,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庭审2 儿子杀死家暴父亲 法理情理对撞

2019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一与侯某一、侯某二帮家住东兴镇岭岗村明水窝组侯某三干完活,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一搭乘侯某一,侯某二搭乘侯某三驾驶的摩托车来到郑家坪组李某一家中。被告人李某一的父亲李某二与四人坐在火坑旁烤火聊天,其间,被告人李某一与李某二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一手持吹火筒和火钳准备打李某二,被侯某三等人劝阻。尔后,被告人李某一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侯某一和侯某二见状欲上前劝阻,被告人李某一扬言谁劝杀谁,随后冲至李某二身后,右手持刀快速的从李某二左侧脖子往右侧脖子横向割了两刀,李某二从凳子上滑落倒地。被告人李某一将菜刀随手扔在现场长桌上,便跑出屋外拨打110报警并留在案发地等候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二系锐器致左侧颈总动脉、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李某一静脉血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80mg/ 100ml。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二在生活中有家暴妻儿的行为。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一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获选理由】

本案是一件集刑法学、犯罪学、伦理学等为一体的充满法理与情理的庭审。事前预防、事中合理干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暴恶性循环。如何畅通家暴受害人寻求救助渠道,特别是发挥司法禁暴止虐的作用,值得我们反思。

庭审3 开采砂岩损毁土地 承担修复责任

2010年至2016年,被告龚某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的砂岩30006立方米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叙永县法院以龚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对此出具《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认为龚某强非法采矿造成土地损毁,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在暴雨条件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需进行地质环境防治及土地复垦。泸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泸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某强非法开采行为造成土地损毁,致使土地环境遭到完全破坏,易引发地质灾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其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在5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18.24万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获选理由】

本案系泸州市首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合议庭采信庭审质证的专家意见,结合案情确定生态修复费用,提升庭审效率。合议庭根据“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庭审4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4月以来,周某前通过手机微信从岑某处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5月30日,公安机关将周某前抓获并扣押其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一个,U盘中除去重复项共有公民个人信息103791条。周某前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微信实名认证等方式后出售给他人,获得违法所得2万元。

2019年12月30日,荣县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前犯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周某前违法所得2万元(已经追缴),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公益诉讼起诉人自贡市检察院以周某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其获利的行为侵害众多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自贡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前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判令周某前承担2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获选理由】

本案系全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透过本案可以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隐秘的角落”,本案旨在明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方式,唤醒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促使社会公众认真对待个人信息,积极保护个人信息。同时也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肯定。

庭审5承包地被征 八人状告政府

鲁某明、鲁某亮等8人认为达州市通川区青宁镇政府于2018年10月29日实施了强征占其承包地的违法行政行为,2018年12月26日,鲁某明等作为共同申请人向通川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通川区政府确认青宁镇政府该行政行为违法。通川区政府后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鲁某明等不服该复议决定,共同作为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向达州中院起诉通川区政府,该院审查后立案并释明,鲁某明等8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达州中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并重新作为原告向达州中院起诉通川区政府。达州中院重新审查立案,后经审理判决予以撤销通川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川区政府收到达州中院送达的行政判决后,依法重新受理鲁登明等8人的复议申请。通川区政府后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于今年2月10日作出驳回鲁登明等8人复议申请决定。鲁某明等8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以通川区政府、青宁镇政府为被告、以四川省朗行远洋旅游公司、青宁镇岩门社区村委会为第三人,向达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获选理由】

本案庭审质量高,庭审现场把控适当秩序井然、庭审准备充分。审判内容对全社会有一定示范教育意义,也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焦点。行政案件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参与应诉,亮点突出有力维护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同时,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到现场旁听和监督指导。

全省法院第五届“十佳庭审”名单

一、刑事庭审

1.雅安中院审理的黄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巴中中院审理的赵某贪污、受贿案

3.荣县法院审理的周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4.阿坝中院审理的李某等故意杀人案

二、民事庭审

1.泸州中院审理的泸州市检察院诉龚某土地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自贡中院审理的自贡市检察院诉周某人格权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3.华蓥市法院审理的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案

4.乐山中院审理的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某、四川通快电梯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行政庭审

1.达州中院审理的韩某诉达州市通川区政府、通川区青宁镇政府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复议案

2.合江县法院审理的冯某诉合江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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