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十大案例摘登

雅安日报 2019-05-01 09:44 大字

案例一:

雅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案

2019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贸易公司羌江南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某品牌床垫和枕头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当场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某品牌床垫和枕头时,向消费者宣传该产品具有缓解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的保健功能。相关证据显示,该产品只是普通的床上用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不具备对病症有治疗或者缓解的保健功能。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于2019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3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捣毁一工业硫磺熏制竹笋黑窝点,查获有毒有害竹笋20余吨。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彭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工业硫磺熏制竹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采集的正在熏制与已熏制完成的竹笋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正在使用硫磺熏制的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39g/kg(标准≤0.1g/kg),使用硫磺已熏制完成的竹笋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为7.44g/kg(标准≤0.1g/kg),经检验显示的检验结果分别超过最大限量13倍、74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二:

天全县彭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案

2019年3月29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荥经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公安部门经对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审查,认为构成传销,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3月在成都通过公司宣传单找到曹某某的账户,存入五万元,成为二级代理商,并获赠了37.5万元的期权。2012年1月,当事人为家帝豪公司销售保健产品达到400万元,自动升为销售总监。当事人作为家帝豪公司一级代理商直接发展五名下线。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年4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荥经县王某通过销售保健品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9年3月4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石棉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恶意排他,强迫商户在两家外卖配送平台之间“二选一”。

经立案查明,自2019年1月起,当事人为排除竞争,强迫商户在其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进行“二选一”,并利用内部制定的处罚规则,对同时使用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采取移出配送范围的手段,影响商户及用户的自主选择,妨碍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4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石棉县某网络外卖配送平台不正当竞争案

2019年3月5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汉高速2-8分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台履带式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

该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履带式起重机械,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9年2月18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后厨橱柜上发现有标示为“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霸王王妃台湾风味脆燕”,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7/10/20,数量2袋,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该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荥经县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9年3月4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园使用的猪肉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经立案查明,该园食堂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所加工使用的猪肉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涉案猪肉共计240公斤,货值金额6240元。该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雨城区某幼儿园使用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案

2018年10月23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经营过期医用橡皮膏、透气胶带、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等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68.5元。

该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3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宝兴县某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8年12月6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雨城区某炉具经营部液化气瓶存储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库房内存放有29只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满瓶装液化气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该局随即倒查气瓶充装企业,并于2019年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气瓶充装企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雨城区某气瓶充装企业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案例十:

雨城区某眼镜店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19年1月15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雨城区某眼镜店进行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隐形眼镜及护理液销售活动,该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515元”的行政处罚。

本版稿件由雅安日报记者韩毅采写整理

图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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