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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虐童罪”入刑

绵阳日报 2012-10-30 04:11 大字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为何不是“虐待罪”?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等专家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温岭幼师颜某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

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还有人提出,应使用“侮辱罪”这一罪名,不过这需要受害人一方直接向法院自诉。“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姚建龙说。据了解,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

类似事件多是行政处罚

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据了解,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15天行政拘留。“浙江温岭警方这次打破惯例,主动去找罪名,值得肯定。”姚建龙说,关于寻衅滋事罪名,温岭虐童案基本符合:主观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客观上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至少也有两点牵强:殴打对象是特定关系人——学生;行为实施地为相对封闭的教室,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还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而非社会管理秩序。但这已经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及可基本成立的罪名。

建议“虐待罪”包含“外人”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年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雅安荥经县新庙乡小学保安何远新案也不符合公共场合等特征,所以认定寻衅滋事属于机械运用法条,没有体现出立法内涵。若以猥亵儿童、虐待或故意伤害立案,猥亵主要是与“性”有关,而且往往存在强制,即便何远新让学生互弹“小雀雀”,但基本是恶作剧成分,达不到猥亵程度。

王新年称,此事所体现的是刑法的缺陷,建议立法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学生、老人等其他监护关系成员。

此外有网友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何远新只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应作刑事处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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