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质量报 2022-03-29 08:47 大字

案件1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开展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经营货架上发现陈列有1盒“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该涉案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未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

评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依法扣押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1盒;3.没收违法所得164.00元;4.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件

2

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雅安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花团锦簇组合烟花”“花开富贵爆竹”两款烟花爆竹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书面表示对两份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评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30件花团锦簇组合烟花和32件花开富贵爆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90元;处货值金额1.7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5845元。

案件

3

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李某经营的鲜肉店进行检查,并对店内销售的部分猪肉进行了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快速检测,快检结果为疑似阳性。为防止非洲猪瘟污染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猪肉137.6公斤予以就地封存,并委托四川天府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样本猪脾检验和复检均为阳性。

评析当事人经营非洲猪瘟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被查封的猪肉及副产品并立即予以销毁;处罚款13.5万元。

案件

4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案

案情简介芦山县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芦山县西小巷的一自建冻库中储存了大量生猪产品,且现场无任何该货品的标识标签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明,该批生猪产品分别属于凌某、唐某两人所有,两人轮换经营,自负盈亏,无资金和债务来往。凌某、唐某经营生猪产品的行为不符合合伙经营条件。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某、唐某分别立案调查,查明凌某经营的肉类货值金额为3.77392万元,唐某经营的肉类货值金额为3.27824万元。

评析凌某、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处罚款10.2万元。对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处罚款10.2万元。

案件

5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案情简介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为2008-9、2008-8、Y09022-549)不能提供出厂资料、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承建的泸石高速TJ10标石棉隧道出口施工场地内的3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从2021年6月开始使用直至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封。

评析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

6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0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堆放有9把精制面,该9把精制面的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1月5日,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是2021年12月30日。经查实,该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0.5元。

评析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

7

生活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5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该店在为消费者办理的蕲善堂VIP卡的使用说明上标注了“在法律范围内,保留本卡的最终解释权”的字样。经查,当事人为消费者办理印有“在法律范围内,保留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VIP卡共70张,违法所得11000元。

案件点评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

8

收购、销售野生鱼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16日,根据举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县公安局民警在当事人家中查获鲜活石爬鮡等野生鱼177尾,冻体野生鱼18袋,并现场对渔获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9月19日,专家对渔获物鉴定后已将活体渔获物放归大渡河。石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12月22日将该案移送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作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多次在石棉县境内收购、销售大渡河野生鱼类,经专家鉴定查获的177条野生鱼经济价值为3200元,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无违法所得。

评析当事人收购、销售野生鱼类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18袋冻体野生鱼;2.罚款人民币5.12万元。

案件

9

经营掺假掺杂和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3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杨某牛肉店正在销售的6.3KG肉类(当事人声称为牛肉)现场未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后对其真实性存疑。经查,天全县杨某牛肉店是经营者杨某和其丈夫何某共同经营,何某将马购买回来后,于11月21日在天全的屠宰厂进行宰杀,获得了132公斤的马肉,然后将上述马肉当作牛肉出售。当事人为应付检查,由何某于11月21日开具了编号为51023592490的虚假的牛分割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执法人员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后,何某又找人补开了1张编号为NO51023592665的、打印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点40分的动物检疫证明,但目的地和时间均与11月21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一致。当事人11月23日销售的肉类实际是11月21日屠宰的马肉,上述马肉并未进行检验检疫。涉案的马肉除去成本,违法所得为356元。

评析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马肉6.3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56元;3.罚款13.5万元。

案件

10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2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荥经县某鞋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标识为“NIKE”鞋2双,鞋盒上的标签显示,产品款号:DD1219-100;品名:滑板文化鞋(男女同款);经销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产地:越南;生产日期:2020/09/14。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荥经县某鞋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标识为“NIKE”鞋10双,且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报告。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8双,还剩2双。

评析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侵权商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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