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雅安日报 2022-03-16 10:06 大字

3月15日,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消费维权范围涵盖网约车、退款难、过期食品等,以面向社会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1:

谨防老年人被保健品宣传“洗脑”

2021年3月15日,汉源县消委会接到来自汉源县富林镇消费者许某投诉,称其母亲在患癌期间受到诱导,长期在汉源县某食品店参与其举办的集会式营销,并且购买食用其推销的保健食品。许某称食品店销售人员告知其母亲,食用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可以缓解和治疗癌症。许某母亲在连续食用该食品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约5个月之后,癌细胞扩散不治身亡。许某认为该食品店经营者背离诚实守信的经营初衷,欺骗其患病母亲长期购买食用保健食品花费1万余元,且服用后没有达到其宣传的效果,要求食品店退还费用。

经查,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虚假宣传的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协调,经营者赔许某母亲购物款1.5万元。

以案说法:

老年人在大宗消费购买保健品时,千万不要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等冷静下来考虑后再作决定。凡是催着老年人签协议购买的大多有风险。此外,老年人购买前尽量和子女多沟通,不要先斩后奏,给事后维权带来麻烦。

案例2:

“新式”培训需谨慎“益智”当宣传噱头

2021年9月15日,汉源县消委会接到投诉,称当地某文化艺术学校欺诈消费,并未达到报名时宣传的培训效果,且拒不退还费用。经查,2021年6月,成都某教育培训咨询公司来到汉源县九襄镇开展小学生益智培训,但因公司无办学许可证,遂与汉源县某文化艺术学校联系,双方合作,联合办学。20多节培训课后,家长们觉得培训效果有悖于当初宣传,要求退还费用。

当地消委会摸清事件来龙去脉后,立即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组织家长代表、成都和汉源的培训机构进行了多次协商。经过十多天来回协商,培训机构从最初的一分不退,到愿意适当让步,最终达成了每位学生退还2500元培训费的协议,42位学生家长共计退费105000元。

以案说法:

外来培训机构利用“开发脑力,提高记忆力”的噱头,开展非“常规式”的“新式”培训,此类培训存在隐蔽性高,周期短,事后不容易找到人且维权难的特点。作为消费者,要看好机构资质,多方比较;其次,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看清条款,不要相信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口头表述,保留自己签署的书面材料;最后,在培训的过程中,如遇不合理情况,要及时止损,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后期诉讼之用。

案例3:

虚假宣传办培训依法查处不留情

2021年7月22日,3名学生家长到雅安市石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反映,石棉县新棉街道文化路三段128号三楼的石棉县某某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小学生开展教育培训,对外宣传与该公司合作的院校包括:成都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乐山师范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成都师范学院等。消费者觉得不合常理,怀疑有假。

经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消委会将暗访情况移交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证实,石棉县某某教育有限责任公司为招揽顾客,在未与“成都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乐山师范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成都师范学院”开展相关合作的情况下,进门处有与上述院校有业务合作的虚假商业宣传表述,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退还10位家长培训费15989元。

以案说法:

许多家长选择校外培训机构为孩子“充电”,但不少培训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当尽可能多渠道了解其办学口碑,谨慎考虑,如遇侵权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

店堂告示很霸道“霸王条款”要制止

2021年5月20日,天全县消委会接投诉称,县城某食品经营店内张贴了一张《泸州老窖贵宾服务中心免责声明》:“在店内出现任何意外事故情况与本服务中心无关。同意本免责声明方可进入店内。”消费者觉得这是霸王条款,希望消委会予以制止。

经查,该店在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以及存在“全国优秀服务中心评比五十强”虚假宣传,同时店堂以告示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以案说法:

当消费者遭遇了“霸王条款”后,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投诉,寻求调解。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12315进行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5:

网约车接客迟到客服态度差引纠纷

2021年10月25日,冉某某要从雨城区赶回宝兴县,从宝兴网约车平台消费25元预约了某运业的网约车服务,约定上车时间为16:30到17点。该平台网约车一司机于16点左右电话联系消费者,询问可否提前走,乘客未同意。结果预约的16:30到17点上车的网约车延迟至19点左右才接到该乘客。消费者17点至19点延期等待预约车期间,曾向宝兴网约车平台客服咨询反映情况,维权无果后,乘客向宝兴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

经调解,某运业公司电话致歉消费者,同时全额退款消费者乘车费用25元。

以案说法:

作为广大消费者在选用网约车时要注意:分清拼车还是专车。对时间要求比较严,建议选择“一对一”的网约车服务。想经济实惠,可选拼车形式的网约车服务。同时,注意多看评论区乘客的评价和满意度。在选择网约车时多看看别人对该网约车平台的评论和满意度,尽量选择服务满意度高的平台预约。

案例6:

购买家具未成商家不退订金

2021年11月30日,某消费者在荥经县某家居馆预付订金8888元后,开始选购家居制品,但多次都未选到心仪家具,于是向商家协商退款,但遭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找到荥经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寻求帮助。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商家以交付了款项就是约定为由拒绝退款。工作人员与商家进行沟通后,商家于当日将预付款8888元退还消费者。

以案说法:

下定(订)金前货比三家。多走多看,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商家,了解同类型的产品,综合比对产品的优劣势和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重视合同协议细节。合同协议必须明确注明商品的类型、配置、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承诺;约定内容要明细,绝不能含糊不清;慎防合同违约限制条款。注意商家是否设置霸王条款,一旦发现应当场提出异议,协商好再签字成交。消费者主张撤销合同时,也应先看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考虑违约成本。

案例7:

销售过期食品没收并立案查处

消费者阚女士于2021年9月8日电话投诉,称其在名山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果汁饮料,打开食用时感觉口味有异,仔细看了一下包装,发现饮料已过期两个月。

接到投诉后,名山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到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因超市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过期食品依然在货架上出售。工作人员当场对超市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经协调,由超市退还消费者购买饮料金额,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在案件移交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工作人员依法没收了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并进行立案查处。

以案说法:

部分商家因为商品经营品种多和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过期食品的产生,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商家不能销售过期食品,如销售过期食品,除受到处罚外,消费者还可依据相关法条向商家索赔。

案例8: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2021年1月初,消费者王某某到荥经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反映:荥经县古城小区内张贴的含有“居然之家”字样的海报上标有“圣象地板”的店名、店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雨城区也有一家“居然之家”大型家居卖场,难道在荥经县城开了分店?王某某心生好奇,按照海报上的店名店址寻找,发现该地址并不是“居然之家”,而是荥经县某某建材经营部,该经营部店内也没有“居然之家”的授权书或者加盟、入驻“居然之家”的证书、材料等。王某某心生疑虑,向荥经县消委会反映此事。

经查实,荥经县某建材经营部擅自使用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称发布宣传家居建材广告的行为,是利用“居然之家”这个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提升自己店铺名气的行为,极其容易误导消费者。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现场检查之日,立即拆除了荥经县古城小区内所有含有“居然之家”字样的宣传海报,且属首次违法,被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案说法:

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识假辨假的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案例9:

未参加培训却被收取培训费

2021年4月17日,消费者朱女士在石棉县某汽车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培训,并一次性缴纳培训服务费用3000元。报名后因个人工作原因,消费者本人前往外地工作,未能参加驾驶学校组织的任何一次培训。消费者联系该驾校商议退费事宜,但驾校告知消费者需要扣违约金和培训费1000元,消费者认为此要求不合理,于2021年10月13日前往石棉县消委会投诉。

经调解,石棉县某汽车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照协议确定的扣除违约金800元后,退返消费者培训服务费22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件金额很小的合同违约责任纠纷,但一方违约却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却趁对方违约加重对方违约成本,足见双方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其实,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只要双方都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执行,就没有问题了。

记者 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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