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6年

四川法制报 2020-09-25 01:09 大字

本报讯(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今年5月16日12时35分许,G5京昆高速西昌往雅安方向,一辆大客车碰撞中央护栏发生侧翻。经核查,事故致2人当场死亡,4人送医后救治无效死亡,另外有29人受伤。9月18日,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胡某某表示认罪伏法。部分代表委员、驾乘人员代表观摩了庭审。

今年5月16日9时40分左右,胡某某驾驶川J28×××号客车搭载13名乘客从西昌客运站出站。在西昌市攀西商贸城,胡某某违规搭客22人后驶入G5京昆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

当日12时32分,胡某某驾车行驶至石棉县大宝山隧道前,违规跨越白色实线从客货车道变道至小车车道。12时35分,胡某某驾车行驶至临近徐店子隧道出口处时,向右方跨越白色实线变道至客货车道,并加速超越旁边的轿车,客车在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事故造成乘客黄某、陈某当场死亡,乘客任某、颜某、许某某、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及其余2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胡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请求乘客及时报警,停留在事故现场,随后拨打120电话求救。

该案承办法官邓颖告诉记者,“被告人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综合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形,且其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家属,遂采纳石棉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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