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贷留证据 朋友借贷需谨慎

雅安日报 2020-08-27 08:23 大字

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应该的,但要“亲兄弟,明算账”。

当前网络借贷盛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石棉县魏某就遇到了网络借贷的烦心事。魏某帮朋友杨某某转贷,到约定日期后,多次催促朋友却不还款。最终,她将朋友告上的法庭,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司法局获悉,最终,经法院调解,魏某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将分期归还。

案件回放:

帮朋友网上借款

最终对簿公堂

杨某某和魏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15日,杨某某向魏某借款15000元整。魏某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9日从支付宝平台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10000元、5000元,通过魏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银行卡转入杨某某父亲杨某银行账户中(该卡一直是杨某某使用)。

杨某某向魏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魏某从支付宝平台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15000元,利息以蚂蚁借呗为准,借款人:杨某某,时间:2017年5月15日。”

事后,魏某多次找杨某某和杨某催收借款及利息,二人同意偿还,但迟迟未归还。为此,魏某依法起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

分期偿还贷款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某某偿还魏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2200元(利息截至2018年5月22日),共计17200元。此款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72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百分之0.04支付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虽然使用其父亲杨某的银行账户卡,魏某分两次从支付宝平台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10000元、5000元,通过魏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银行卡转入杨某银行账户中,但杨某并未使用过,且该银行账户卡一直是其女儿杨某某在保管使用,实际借款人并非是杨某。因此,杨某不应当与女儿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某某与魏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所约定的利息以蚂蚁借呗为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法院调解要求,杨某某按照蚂蚁借呗的利息支付魏某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不论网络借贷还是转贷

固定相关证据有备无患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律师表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前网络借贷盛行,在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利用网贷平台进行借贷或者转贷时,要注意固定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在争议发生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张光明本报记者李晓明

相关链接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该条款针对所有形式的民间借贷,包括网贷。根据新规定,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率的,法律视为没有利息,这也会迫使平台将相关约定公开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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